新华房产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房租3000元,在诉讼进行中,孙某请求甲区人民法院责令新华房产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返还其为维修承租房屋所支付的5000元。根据本案情况,在(  )的情形之下,甲区人民法院应作出缺席判决。

admin2008-02-01  42

问题 新华房产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房租3000元,在诉讼进行中,孙某请求甲区人民法院责令新华房产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返还其为维修承租房屋所支付的5000元。根据本案情况,在(  )的情形之下,甲区人民法院应作出缺席判决。

选项 A、孙某经甲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新华房产公司经甲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新华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
D、新华房产公司申请撒诉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孙某提出反诉,所以,选项B和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选项A中,孙某作为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故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要经过法院裁定,若法院裁定准许,则不存在缺席判决的情况。只有在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而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才可以缺席判决。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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