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关于钱某所作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7-04-02  26

问题 钱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关于钱某所作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钱某在执行该公司的任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
B、钱某主要利用该公司的设备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钱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
C、钱某利用该公司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的与该公司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钱某
D、钱某在离开该公司一年内所作的与其在该公司承担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钱某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据此判断,A选项属于《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从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已经说明钱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因此属于《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不适用该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其约定”的情形,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钱某利用的是单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不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物质技术条件”,而且也不是完成单位的任务,因此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钱某,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由于钱某作出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在其离开该公司一年内,并且其所作的发明创造与其在该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因此该发明创造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钱某所在的公司。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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