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A省河川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区化工厂厂长汪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后汪某被关押,并被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汪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区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

admin2013-08-28  17

问题 2010年12月,A省河川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区化工厂厂长汪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后汪某被关押,并被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汪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区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传为由在区电视台和有线广播中播放。后区人民法院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汪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对其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汪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汪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了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免予起诉决定书。汪某在拿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撤销决定书后,先后向区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但在法定期限上述机关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汪某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问:
汪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选项

答案汪某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解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该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国家应予赔偿。本题中,汪某遭逮捕羁押而后撤销案件,当然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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