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关于事件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

admin2021-04-01  31

问题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关于事件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86)

选项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选项A错误,不选:《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行为人具有救助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书认为,乙误信丙真的会打电话叫救护车对刘某进行救助而离去。此行为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因为乙交通肇事的前行为引起了其对刘某的救助义务。只是刘某的死亡是因为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导致的。这属于介入第三者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对介入第三者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时,考查的是谁的行为对结果的产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及介入行为的异常性。当被告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发生的第三者行为,第三者有义务、有能力防止危险发生而没有,则只能认定第三者的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有义务且能够防止危险发生的第三者介入行为对结果发生具有决定作用。之前同坐车中的丙,虽然是谎称要救助刘某,但因丙的谎称让乙离开后,丙便具有救助刘某的义务。丙有义务救助刘某而不救助,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丙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切断了乙交通肇事和刘某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丙与刘某的死具有因果关系。本书认为,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错误,不选:基于A的分析内容,乙交通肇事的行为与刘某的死的因果关系被丙切断。乙与刘某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C错误,不选:基本AB的分析内容,乙的交通肇事行为和刘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不用对刘某的死负责。
    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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