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2/9)

admin2021-01-02  37

问题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2/9)

选项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教唆犯相关问题,以及对《刑法》第29条第1款的理解。
A选项。一人教唆他人犯罪,是教唆犯;二人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二人都是教唆犯,是共同的教唆犯。都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从犯,进行处罚。
B选项,“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是从犯。
C选项,(1)该款后段的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对于其中的“教唆”一词,应当理解为“教唆行为”,而不是“教唆犯”。
(2)故而,“教唆”16—18周岁的犯罪、14—16周岁的人实施8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4周岁以下具有独立规范认定能力的人(8周岁以上)实施不法行为,教唆者是教唆犯。
(3)“教唆”不具有独立规范认定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教唆者是间接正犯。
(4)对于两种情形,教唆者均可从重。只不过,此时间接正犯从重,是比照一般正犯从重处罚。
D选项,(1)无身份者教唆他人实施特殊身份的故意犯罪,仍可成立该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仍可适用该条款,故而该款中的“犯罪”可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
(2)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应按教唆者对于结果的心态,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对结果是过失),或间接正犯(对结果是故意)。
(3)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不能按实行者的犯罪(过失犯罪)进行从重,不能适用该条款。故其中的“犯罪”不能包括过失犯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M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