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试卷一第47题)

admin2015-08-06  23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试卷一第47题)

选项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答案B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A项中,陈法官没有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未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项中,模拟法庭针对的是在审案件,法官不应就未决案件发表相关意见,B项做法错误。C项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以及D项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并非从事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在营利性组织任职,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是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来自C项。对于法官兼职博导,很多考生引用《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从而认为法官在学校当兼职博导属于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兼职博导是指不在博士授予点任职的导师,并非学校的职务。同时《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法官也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法官兼职教授、博导、校外辅导员,在经过批准且不领取报酬的情况下是允许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L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