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龙丹与郝杰都是某公司的职员,共同租住于某公寓,租金先由龙丹垫付。后来由于房东提前收回公寓,两人又各自找地方居住。2004年12月分手时,郝杰写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给龙丹,约定2004年2月还款。3个月后,郝杰跳槽到上海的某公司,离开前没有

admin2013-12-08  48

问题 2004年9月,龙丹与郝杰都是某公司的职员,共同租住于某公寓,租金先由龙丹垫付。后来由于房东提前收回公寓,两人又各自找地方居住。2004年12月分手时,郝杰写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给龙丹,约定2004年2月还款。3个月后,郝杰跳槽到上海的某公司,离开前没有还所欠龙丹的租金。2005年9月12日,龙丹向郝杰户籍所在地的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9月19日,人民法院通知龙丹受理其申请,并于10月11日发出支付令。得知公司派郝杰到美国培训,要过几天才会回到上海,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决定公告送达支付令。问:该案在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哪些?(    )

选项 A、通知受理的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B、发出支付令的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C、支付令可以公告送达
D、对龙丹的支付令申请予以受理不正确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16条、《民诉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所以通知受理和发出支付令的时间都超出法定期限。A、B项符合题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30日内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项符合题意。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予以受理也是正确的。D项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Jg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