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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家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家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
admin
2009-05-12
18
问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家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
选项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答案
A
解析
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虽然并非刘星的继承人,但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不同于无继承权,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非养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因此,本题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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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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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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