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后经过调查又决定将其逮捕。在逮捕期间,检察院又批准对张延法和赵保卫进行取保候审。调查结束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退回检察院补

admin2015-11-05  29

问题 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后经过调查又决定将其逮捕。在逮捕期间,检察院又批准对张延法和赵保卫进行取保候审。调查结束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因检察院仍未获取新的证据,龙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上缴赃款。在羁押期间,赵保卫先后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则一次性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龙乡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项,至今未退还。于是,赵保卫、张延法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
    问题:
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若支持,应当如何计算赔偿金?

选项

答案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36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检察院应当返回张延法、赵保卫上交的全部款项,并且支付利息。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9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