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于4月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

admin2019-11-06  22

问题 2018年4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于4月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  
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选项

答案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从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本案应该从4月13日开始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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