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红豆若干,乙有黄豆若干,甲、乙相遇,红豆、黄豆因故混合,难以分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3-10  27

问题 甲有红豆若干,乙有黄豆若干,甲、乙相遇,红豆、黄豆因故混合,难以分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如果红豆、黄豆价值相当,则红豆、黄豆混合物南甲、乙二人共有
B、如果红豆的数量(价值)远远大于黄豆,则甲应取得红豆、黄豆的所有权
C、如果红豆、黄豆价值相当,混合之前红豆被设定抵押,则红豆上的抵押权因混合而消灭
D、如果红豆、黄豆价值相当,混合之前黄豆被设定抵押,则抵押权人有权就乙对红豆、黄豆混合物享有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添附。所有权不属于同一人的动产混合,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附合各动产不能分离的,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价值共有合成物;附合之动产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选项A、B正确。甲、乙共有混合时,抵押权效力及于乙对混合物享有的份额.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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