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论处?

admin2009-03-10  28

问题 纳税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论处?

选项 A、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B、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D、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刑法》第201条。同时参见《关于偷税抗税案件的解释》第1、2、4条。注意:(1)无照经营的,不免除其纳税义务,故不妨碍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
(3)共犯问题: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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