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起,杜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安居百公司的建筑工程,每项工程待安居百公司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款划给杜某,再由杜某按工日并扣除5%的劳心费后分配给每个民工,日工资为29.7元。杜某所组建的建筑工队已有4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在十几人以上。务工

admin2014-01-16  22

问题 2005年2月起,杜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安居百公司的建筑工程,每项工程待安居百公司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款划给杜某,再由杜某按工日并扣除5%的劳心费后分配给每个民工,日工资为29.7元。杜某所组建的建筑工队已有4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在十几人以上。务工队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谢援朝2005年2月16日参加杜某的务工队,在拆除一个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上摔下受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谢援朝和杜某的建筑务工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谢援朝所受之伤为工伤,杜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谢援朝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杜某一次性赔偿谢援朝各种损失共计72 455元,在杜某无力赔偿时,由安居百公司承担。
(1)谢援朝和杜某的建筑务工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1)杜某组建的建筑务工队已有几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谢援朝从2005年2月起在此务工队工作,接受杜某的安排,服从其管理,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准确。 (2)谢援朝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由杜某负责赔偿,安居百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不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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