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admin2018-06-22  13

问题 (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同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选项

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析 刑法学说中存在许多解决因果关系的学说,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原因说主张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关系,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
    重要说明确区分由条件说认定的因果关系与具体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的重要性。重要说不像相当因果关系说那样,将因果关系限定在相当的范围内,而是在承认条件说所确定的条件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意义与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理论的一般原理确定结果归责的范围。
    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前提,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者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规则于行为。
    考生需要理解每种因果关系学说的基本观点,根据每种学说的观点得出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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