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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底,东营市东城金汇小区进行暖气管道维修,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挖了一个坑,占了路的大部分,但没有设置文字性的警示标志,只是象征性的在路上放置了一个枯萎的树枝当作横杆。10月12日晚,当小学生王军与同学一起在居民小区内骑车玩耍时,
2007年9月底,东营市东城金汇小区进行暖气管道维修,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挖了一个坑,占了路的大部分,但没有设置文字性的警示标志,只是象征性的在路上放置了一个枯萎的树枝当作横杆。10月12日晚,当小学生王军与同学一起在居民小区内骑车玩耍时,
admin
2009-05-14
21
问题
2007年9月底,东营市东城金汇小区进行暖气管道维修,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挖了一个坑,占了路的大部分,但没有设置文字性的警示标志,只是象征性的在路上放置了一个枯萎的树枝当作横杆。10月12日晚,当小学生王军与同学一起在居民小区内骑车玩耍时,不小心摔进了沟内,被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上中切牙缺损2颗。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物业公司赔偿费用27476.6元。本案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物业管理公司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物业管理公司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C、王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D、王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具有过错,应当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赔偿责任
答案
2,8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修缮地下设施时未设立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该公司作为暖气管道维修人,在小区通行的道路上挖坑,其设置的枯萎的树枝不足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造成原告无法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晚上骑自行车在小区里追逐,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选B项和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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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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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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