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admin2021-08-01  25

问题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选项 A、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申请人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而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B、如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则应当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
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1年
D、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英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英文译本

答案D

解析 根据该安排第5条,“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A项错误。根据第9条第3项,“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B项正确。根据第8条,“申请人中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C项错误。根据第6条,“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本必须是中文,对英文文本没有要求。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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