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分立前,甲公司尚有未到期的债权50万元和债务30万元,债权债务情况分别为:债务人丁欠甲30万元,债务人戊欠甲20万元;甲欠债权人己20万贷款、欠债权人庚10万元运费。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及债务达成协议:乙公

admin2017-02-28  36

问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分立前,甲公司尚有未到期的债权50万元和债务30万元,债权债务情况分别为:债务人丁欠甲30万元,债务人戊欠甲20万元;甲欠债权人己20万贷款、欠债权人庚10万元运费。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及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接受甲对丁的债权30万元,承担甲对己的债务20万元;丙公司接受甲、戊的债权20万元,承担甲对庚的债务10万元。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问:
庚公司债务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庚公司的债务应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甲公司的债务产生分立前。甲公司后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债权人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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