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目前正在法院进行他们的离婚诉讼。对于离婚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4-04-28  34

问题 张某和李某目前正在法院进行他们的离婚诉讼。对于离婚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如果张某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就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诉讼
B、如果A项判断成立,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其母就一定要出庭,否则诉讼将无法进行下去
C、如果A项判断成立,被告张某一审败诉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其提出二审上诉请求,但不能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D、如果案件进行途中忽然有人提出张某患有精神病,申请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答案1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之后第158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可见,即使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参加诉讼,本案也可以缺席判决,因此B错误。该意见第17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第20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可见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既可以提出二审上诉,也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因此C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D认为应该一并审理是错误的,这是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无法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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