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1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1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两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腾出1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

admin2013-08-02  49

问题 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1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1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两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腾出1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以适合开店之用并交谭某使用3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七比例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谭某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前2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5000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某赔偿损失,而谭某主张由张、谭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
(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某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的,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选项

答案(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张桌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2)《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应当由张某承担。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非因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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