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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
admin
2019-06-18
26
问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戊、己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戊、己都没有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原因在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动产的物权变动、第九章第三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考生需要深刻理解这几种交付方式。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安排,拾得遗失物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这是反复考查的重点。希望考生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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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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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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