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申请的一项关于“饮水机”的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2019年5月,甲在上海发现乙生产并销售甲获得专利的产品,甲于2020年4月在北京又发现丙在销售乙生产的这种产品。甲经调查发现乙于2017年就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于是在2021年4月底到北京的某

admin2022-12-28  35

问题 2016年5月,甲申请的一项关于“饮水机”的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2019年5月,甲在上海发现乙生产并销售甲获得专利的产品,甲于2020年4月在北京又发现丙在销售乙生产的这种产品。甲经调查发现乙于2017年就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于是在2021年4月底到北京的某个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侵害专利权责任。
问题:
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北京的还是上海的法院?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上海的法院,而不能是北京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此案中,甲没有起诉丙,而只是起诉乙,且乙不是甲的分支机构,因此应当在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上海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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