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从事货物运输业车主。2008年4月9日,原告受被告委托运输货物,当天下午3时许,原告驾车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公司内,刚下车不久,即被被告用铁链栓养在公司内的犬咬伤左膝,当即被告派员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就赔偿一事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

admin2013-08-14  26

问题 原告系从事货物运输业车主。2008年4月9日,原告受被告委托运输货物,当天下午3时许,原告驾车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公司内,刚下车不久,即被被告用铁链栓养在公司内的犬咬伤左膝,当即被告派员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就赔偿一事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9130.29元。问:
该案中饲养人有没有过错?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吗?

选项

答案本案中被告作为犬的饲养和管理者,虽然已将犬用铁链栓住,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咬伤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受伤系原告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根据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进一步言之,被告人用铁链拴住狗这一事实并不能完全保证狗不会伤人,可以说,被告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狗不会伤人。因此,饲养人是存在过错的。对于原告而言,原告运送货物到公司内亦是正常行为,并无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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