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8题)

admin2016-07-01  20

问题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8题)

选项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答案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由此可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的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洪某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的许可,A选项表述不正确。C选项涉及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时间。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C选项侦查阶段洪某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的说法不正确。D选项涉及律师会见的保护。根据上述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选项表述正确,应当选。
    《高检规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知,侦查阶段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B选项即为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一般的监视居住,B项正确,应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l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