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A国所得税税率为40%(自2003年起该国税率下调50%)。2005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25000元中,其中利息5000元和特许使用费400

admin2009-05-10  26

问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境内及来源于A国、B国的所得情况见下表,国内适用优惠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A国所得税税率为40%(自2003年起该国税率下调50%)。2005年来源于B国的所得25000元中,其中利息5000元和特许使用费4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40%;生产经营所得16000元,当地所得税税率35%,A、B两国税款均已缴纳。(该企业境外所得税采用限额抵免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至2005年应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选项

答案1.2001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50000×33%=16500(元),故其已缴A国所得税额中有3500元(20000-16500)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须在以后年度的抵免限额余额中补扣,其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额=50000×33%+100000×15%- 16500=15000(元)。 2.2002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75000×33%=24750(元),故其已缴 A国所得税额中有30000-24750=5250元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扣除,须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其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75000×33%+75000×15%- 24750=11250(元)。 3.2003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25000×33%=8250(元),因其A国已缴所得税只有5000元,故其余额3250元可用于补扣2001年度缴纳的A国所得税余额部分,抵扣完后尚有250元未抵扣,故本年的抵免限额可以全部扣除,其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25000×33%+125000×15%-8250=18750(元)。 4.2004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100000×33%=33000(元),因其A国已缴所得税只有20000元,故余额13000元,可用于补扣2001年、2002年度缴纳的A国所得税的未抵免部分,需要补扣的余额为250+5250=5500(元),可用于本年的税收抵免,其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额=100000×33%+5000×15%-20000-5500= 8250元。 5.2005年度,该企业A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75000×33%=24750(元),因其只缴纳了A国所得税15000元,故只抵免15000元A国所得税。该企业B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为25000×33%=8250(元),其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9000×40%+16000×35%= 9200(元),故其B国已缴的所得税额中950元(9200-8250)不能抵免,也不可用A国多余的抵免限额中冲抵,须用以后年度B国抵免限额余额补扣。所以,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75000×15%+75000×33%-15000+25000×33%-8250=21000 (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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