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居住于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2004年6月,该经营场所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到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刘某居室,使其难以安睡,并因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为此,2006年9月,刘某一纸诉状将

admin2014-04-26  53

问题 刘某居住于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2004年6月,该经营场所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到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刘某居室,使其难以安睡,并因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为此,2006年9月,刘某一纸诉状将乐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法庭组成人虽意见不一,其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审判员甲认为,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在自己权益范围内安装为自己提供照明的路灯,并不构成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污染,应不予支持
B、审判员乙认为,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但该纠纷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追究该公司赔偿责任的诉讼,故应不予支持
C、审判员丙认为,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但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
D、审判员丁认为,只要刘某可以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对其赔偿请求就应予以支持

答案1,2,4

解析 A选项,《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路灯灯光自然包括在上述环境之中。乐驰公司为自己照明开启路灯本无过错,但由于其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居民区相距很近,足以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路灯已然成为光污染源。故甲意见错误,A项入选。B选项,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仟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对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纠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并非必需的前置程序,故乙意见错误,B项入选。另外,提请考生注意,如果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经过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再提起诉讼,该诉的性质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C选项,同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可见,该诉讼的时效期间是特殊时效期间,不适用2年的一般规定。故丙意见错误,C选项入选。D选项,《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见,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过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受害人一般仅需就自己受到的损害加以证明即可。故丁的说法正确,D项不选。此处注意,就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应整体把握《环境保护法》和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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