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以粮食、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16年1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每吨1500元;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每吨2100元; (

admin2017-06-28  26

问题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以粮食、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16年1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每吨1500元;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每吨2100元;
  (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2000元;
  (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250000元;
  (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22吨,销售了2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款为12000元;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款为18000元;
  (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10吨,每吨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当月将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每吨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000元,每吨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0元;
  (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不含税单价每吨为28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
  (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不含税单价每吨为29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
  (8)当月没收逾期的生啤酒包装物押金5000元和果啤包装物押金3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酒厂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2)该酒厂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4)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1)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所以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10×11000×20%+10×2000×0.5=22000+10000=32000(元) (2)用于抵债的白酒的销项税额=10000×10×17%=17000(元) (3)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销售粮食、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12000×20+18000×30)×20%+(20+30)×2000×0.5=156000+50000=206000(元) 用于抵债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32000元 生啤酒含包装物押金但不含增值税的单价=2800+200/(1+17%)=2970.94(元),小于3000元,适用220元/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果啤含包装物押金但不含增值税的单价=2900+200/(1+17%)=3070.94(元),大于3000元,适用250元/吨的单位税额。 生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20=22000(元) 果啤应纳消费税=140×250=35000(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206000+32000+22000+35000=295000(元) (4)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1500+20×2100+12000+250000) ×17%=54230(元) 销售粮食、薯类白酒的销项税额=(20×12000+30×18000)×17%=132600(元) 用于抵债的白酒的销项税额为17000元 销售生啤酒、果啤销项税额=(100×2800+140×2900)×17%=1 16620(元) 逾期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5000+3000)/(1+17%) ×17%=1162.39(元) 销项税额合计=132600+17000+116620+1162.39=267382.39(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267382.39—54230=213152.39(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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