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于2014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

admin2019-11-30  55

问题 李明于2014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6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6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

选项 A、予以受理
B、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C、不予受理
D、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答案C,D

解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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