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

admin2019-02-26  54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材料举例概括说明唐朝减刑适用中不得累减和得累减的适用情形。

选项

答案①对于一人符合八议、上请、减刑的而得减的,只依据减刑适用的最高档即八议的规定适用减刑,不得同时适用减刑。例如,某人是皇后的小功亲,符合八议减刑,而其父又是三品官员,符合上请减刑;其本人又是七品官员,按照规定也可以减刑,则只能按照最高档八议的规定适用减刑,其余则不适用减刑。 ②对于适用八议、上请、减刑等符合减刑规定而减刑的,但同时符合从犯减等、自首减等、故失减等、同职官员因公判决失当减等等情形,可以累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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