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7题)

admin2021-05-31  27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7题)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解析 关于回避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4、45、46、47条中,本题是对第46、47条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A选项中“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是错误的,本题中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   
考生应特别注意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B选项错误。   
翻译人员属于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D选项中“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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