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拿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翻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admin2019-01-19  26

问题 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拿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翻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B正确。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WO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