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林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区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上交承包费50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承包者。2013年2月初,林某到税务局报送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admin2014-03-19  43

问题 中国公民林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区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上交承包费50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承包者。2013年2月初,林某到税务局报送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12年招待所资产总额8000000元,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全部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当年亏损15500元。2013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税收检查,获得下列资料:
(1)有200000元的客房收入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60000元)。
(3)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2012年林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6470
B、8652
C、6997.5
D、4836.25

答案A

解析 个人所得税: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一(115500+10000+700+300)一1200000—800000—50400—50000+20000—3500×12=51100(元)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100×20%一3750=6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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