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有5人,其中4人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的干部,1人为职工代表。因该职工代表经常提意见,董事会投票决定撤销该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在无合适人选前,董事会成员暂为4人。 2009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出资设立丙

admin2014-07-01  20

问题 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有5人,其中4人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的干部,1人为职工代表。因该职工代表经常提意见,董事会投票决定撤销该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在无合适人选前,董事会成员暂为4人。
2009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出资60万元,乙公司出资40万元。
2010年10月,丙公司决定与丁乡镇企业合作开办啤酒厂,丙公司投入资金180万元。其中包括以设备抵押向工商银行的贷款100万元。由于生产的啤酒质次价高,几乎无人问津,造成180万元投资几乎全部亏损。
2011年1月,丙公司中由乙公司派入的股东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1年2月,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工商银行与甲公司交涉,要求甲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被拒绝。2011年3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丙公司破产被予以受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公司提出申请和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在和解期间,丙公司决定放弃原甲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汽车无偿转让给甲公司,这两项行为将直接导致丙公司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工商银行知道该事实后向人民法院举报,请求宣告丙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解散公司的请求正确。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丙公司中由乙公司派入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理由属于上述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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