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7-03-16  37

问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从题目来看,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选项B: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用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刑法》第244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选项C: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王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这种行为规定为强迫劳动罪。   
    选项D:这是法条的明文规定。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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