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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__。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__。
admin
2014-05-11
34
问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__。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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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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