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I.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

admin2016-07-11  30

问题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I.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司考.2008.4.7)
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选项

答案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 (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因此,在针对“裸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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