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

admin2017-03-28  24

问题 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3题。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92题题)

选项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由于乙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玉石的所有权,甲是有权占有人,同时也是无权处分人,不能再次通过买卖合同加交付的方式移转玉石的所有权。丙欲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只可能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受让人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为时点。在本题中,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对之前甲与乙关于玉石的买卖合同是知情的,因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而不论是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还是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都无法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A、B选项不是应选项。但是丙在将玉石交给丁抵债时,丁对丙无权的状况并不知情,因而是善意的,且抵偿9,000元欠款可以看作是受让人丁以合理价格受让。于是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C选项是应选项,D选项不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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