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admin2014-11-19  29

问题 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于5月15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办完事回家,知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5月10日,丙知晓此事后也不置可否。
    问:
如果乙、丁于5月15日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而甲、丙在5月16日表示反对将房屋出售,则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房屋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则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转让的不动产须经登记才能适用善意取得,而本案中,乙、丁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故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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