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甲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40000元。职T福利费10000元,工会经费800元,职工教育经费5000元,经审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2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

admin2011-12-13  29

问题 2010年度,甲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40000元。职T福利费10000元,工会经费800元,职工教育经费5000元,经审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2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甲公司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为(   )元。

选项 A、50000
B、47400
C、52100
D、52600

答案D

解析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收滞纳金属于不得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所以应交所得税=[200000+(1000-40000×14%)+(800-4000×2%)+(5000-40000×2.5%)+200]×25%=5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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