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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 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 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
admin
2016-06-25
22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
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
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
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
(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在本题中,乙公司未记载付款地并未影响庚公司取得票据权利,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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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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