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郑某结婚后经常受其丈夫王某虐待和殴打,并且发现王某经常酒后持刀在邻里间寻衅滋事,受到邻里唾骂,经常劝说仍不改正。王某还扬言:郑如果离婚,就杀死郑某和郑某娘家的全家人,致使郑某不敢离婚。2004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王某酗酒后卡住郑某的脖子进行殴打

admin2008-12-16  45

问题 案情:郑某结婚后经常受其丈夫王某虐待和殴打,并且发现王某经常酒后持刀在邻里间寻衅滋事,受到邻里唾骂,经常劝说仍不改正。王某还扬言:郑如果离婚,就杀死郑某和郑某娘家的全家人,致使郑某不敢离婚。2004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王某酗酒后卡住郑某的脖子进行殴打。见郑某进行反抗,王某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郑某,郑某闪身躲开,顺手从门后拿一挖镢把打在王某的头部,王某当即坐地,头部血流不止。此时,郑某问王某:“你酒劲醒后饶我不饶?”王某回答:“看老子饶你不饶。”郑某遂从厨房找出塑料绳套在王某的颈部,将其勒至窒息,后惟恐其不死,又找来一节铁丝拧在王某的脖子上。尔后将王某的尸体拖至厨房后墙处用柴草等物掩盖。后邻居报案后,郑某被抓获。该案经A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2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的父母早就去世,唯一的亲人就是自己的姑姑,但是郑某不愿意给姑姑增加负担,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A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胡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胡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案情需要保密为由予以拒绝。2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A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3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3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但是认为胡律师从一开始就介入这个案件,因而没有向胡律师发送起诉状副本。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3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答案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 根据刑法学的有关理论,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都是有意识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本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或者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往往会自觉地采取防卫行为,这种防卫行为是在一定的动机支配下,为追求一定的目的有意识地实施的。防卫行为的这种意识活动可以表现为防卫者的确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结果”,但此时预见到的“一定的结果”,绝对不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否则,这种行为就不具有防卫的性质,而应是故意犯罪行为。本案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然一开始实行的是正当防卫,但是由于中途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即行为人明知用绳子和铁丝拧住被害人的颈部会致被害人死亡,并且抱着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种情况,就使原来的防卫行为发生了质变,从而丧失了其行为的防卫性质,防卫过当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不应认定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当郑某得知被害人酒醒后不会饶过自己时,其杀人的故意开始表现出来,如找来绳子套在被害人颈部,使被害人窒息,后又找来铁丝拧在被害人脖子上,致使被害人窒息而死。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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