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针对某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1)依据产品销售发票A1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依据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1)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供A1的原件,其真实性不能被确认,故不能

admin2019-01-22  38

问题 甲针对某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1)依据产品销售发票A1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依据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1)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供A1的原件,其真实性不能被确认,故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D1、D2的结合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满足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针对该发明专利再次提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哪些应当予以受理?

选项 A、甲以产品销售发票A1原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B、乙以对比文件D1、D2作为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C、丙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D、甲以对比文件D2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一事不再理”中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A选项所属的情形,其中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一份证据,产品销售发票,在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因没有原件而未被考虑,故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情形,应予受理。C、D选项所属情形,其中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部分证据D3是第一次无效请求中未出现的新证据,故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应予受理。B选项所属情形,其中再次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均与第一次相同,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不应予以受理。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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