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9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9题)
admin
2018-07-16
36
问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79题)
选项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
B,C
解析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在本题,醉酒并非违法行为,故乙县公安局因宋某醉酒而采取的扣留并非行政处罚,A项错误。根据行政法原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故本案中的扣留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乙县公安局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9条,“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中的扣留为行政强制措施,故宋某对此不服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甲县法院管辖此案,也可由被告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乙县法院管辖。故B、C项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所谓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实际影响其权益或义务的人。被诉扣留行为未影响宋某亲戚的权益,案件事实认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也与宋某亲戚无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3c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实体公正包括哪些内容?()
下列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渊源的是:()
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
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河源县公安局在对张某的抢夺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强奸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须对该强奸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均为维吾尔族人(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错误的?()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张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之外,还发现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回答如下问题: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有关部门对张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0题,多选)
随机试题
商业银行投资的货币风险,除因利率变动引起外,()也会使债券持有者遭受货币风险。
驾驶未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ABS)的机动车在冰雪路面怎样使用制动?
1atm=760mmHg=1.01325×105Pa≈1.013bar。()
湿邪的性质和致病特点是
桥梁上部结构采用后张法预制梁板的施工中,易出现预应力损失过大的原因主要有()。
()是指硬件设备的不同组合方式。
手机成为()的大众传播媒介。
A、0B、1/2C、1D、2C当x→0时,x2为无穷小量,sin1/x为有界变量,因此x2sin1/x为无穷小量.故选C.
Hurryup.Don’tkeepXiaoWang______.
WerefertoourletterofApril1stinwhichweexplainedtoyoutheadvantageofournewelectrictypewriter.Wearesocerta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