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09-03-15  32

问题 下列关于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有举报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李某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李某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并可能需给予开除处分,县监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B、某监察机关在经过立案调查后发现,虽然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于是主动撤销立案并告知了被调查人员
C、2006年3月1日,荣某因违反行政纪律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涉案人员多、取证困难,直至 2006年9月,仍未结案。于是,该监察机关在未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底
D、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主要涉案人员已经离境,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于是决定终止调查

答案1,2,8

解析 A项错误。根据《行政监察法》第30条以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对于需给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公安局)领导人(局长)撤职以上(开除)处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本案中,县监察机关还应当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B项错误。根据《行政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员所在的单位。C项正确。根据《行政监察法》第32条以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为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可自行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并且无需上级监察机关批准。C项符合该规定,是正确的。D项错误。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l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中止调查,而不是终止调查。  关于监察程序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五章第29条至第33条以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8条至第36条,上述法条规定较为清晰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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