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

admin2014-12-08  33

问题 试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

选项

答案(1)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②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审理后对已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2)全面审查原则的审查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应当着力于以下内容: 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③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⑤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⑦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⑧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等。 以上内容审理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全面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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