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商高强病重,找其律师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万元存款赠给其深圳的同窗好友周刚,另外将30万元存款交由其妹高丽(居于北京)继承,其余的不动产及动产由其妻子沈琴、儿子高小杰、女儿高小红平分。1997年6月5日高强病故。他指定的律师立即把高强的死讯

admin2014-06-10  31

问题 上海富商高强病重,找其律师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万元存款赠给其深圳的同窗好友周刚,另外将30万元存款交由其妹高丽(居于北京)继承,其余的不动产及动产由其妻子沈琴、儿子高小杰、女儿高小红平分。1997年6月5日高强病故。他指定的律师立即把高强的死讯及高强遗嘱的内容通知了周刚和高丽。高强葬礼期间,周刚与高丽均到上海参加,但未向高强的家人作出任何是否接受高强遗嘱的表示。1997年8月10日,高强的律师召集高强的各继承人开会准备分割遗产,高丽与周刚均未到场。高强的妻子沈琴认为,高丽和周刚已默示放弃继承,遗嘱中指定给他们的财产应转由自己和一双儿女继承。
   沈琴的说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沈琴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此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默示形式进行,但法律对默示形式的采用是有严格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此案中,高丽是高强的妹妹,属于遗嘱继承人,但周刚由于不在高强法定继承人之列,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周刚2个月未明确表示接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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