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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8年试卷一第64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8年试卷一第64题)
admin
2013-09-03
39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8年试卷一第64题)
选项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
B,C
解析
《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从法条直接可以得出BC选项正确,为应选项,AD选项排除。
本题直接考查法条,虽然近些年来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对法条和理论的综合考查,但是考生也不可忽视法条的精确记忆,尤其是每年新出台的法条,其往往会作为当年司法考试的新增法条和新增考点,本题就是一例。所以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对于当年的新增法条一定要重点复习,做到熟悉通篇法条和精通重点法条。本题的考点为《监督法》,其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2008年作为新增考点纳入司法考试大纲。单单就这一部新增的法律在2008年的考试中就出了3道法条题,这足以显示每年新增法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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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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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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