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订立合同,表明自己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一间房屋租给张某。该行为属于( )的民事法律行为。

admin2019-01-17  32

问题 李某与张某订立合同,表明自己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一间房屋租给张某。该行为属于(          )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延缓期限
D、附解除期限

答案A

解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种。附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解除效力。本题中,两人达成的租赁合同自李某儿子考上大学时生效,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故选A项,排除B项。条件和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的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本题中,李某的儿子能否考上大学是不能确定的,因而不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故排除C、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yz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