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陈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体系。

admin2022-03-30  11

问题 请简要陈述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体系。

选项

答案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也是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构成其主体,同时设有专理满族诉讼案件的宗人府和内务府。 第一,清代刑部仍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权力比明代又有扩大:首先,司法审判职能,行使审判权,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的案件、内务府上报的徒刑案件,并对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中央第一次审核程序;其次,司法行政事务也归属刑部;最后,其下设置有律例馆,清代进行的主要立法活动都由刑部主持。 第二,大理寺作为慎刑机关参与会审,对刑部审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上报皇帝,其职权范围大为缩小。但对于刑部案件的判决仍然有封驳的权力,因此仍然在体制上保持了三法司相互牵制的结构。 第三,都察院是司法监察机关,也参与会审。其下属的五城察院对京城地区的一般治安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 第四,特殊审判机关:宗人府和内务府。清朝为了保护满洲贵族和旗人的特权,在司法管辖上对其实行特殊机关管辖的体制,即宗人府和内务府。宗人府主要负责皇族成员涉讼的案件;而内务府则主要负责管理为皇族提供饮食起居服务事宜的满人的案件,这部分满人的案件审理由内务府下设慎刑司进行管辖,但其对于徒刑以上案件无权审理,仍要交刑部办理。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清朝中央司法机关同样体现了民族分治的特色。但其封建化程度较为充分,这种民族分治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三法司”作为主要司法机关的职权体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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