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

admin2015-05-07  197

问题 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若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协议有效,买方不服,欲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对该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可否?

选项

答案不可。法院只有在仲裁委员会未对协议效力进行认定时,方有权管辖;若仲裁委员会已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则无论该认定如何,已为终局裁判,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得重新进行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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