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合同段,开工前承包人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并通过监理人的批准。 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与红线距离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进行路基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赔偿10万元损失。此后村民不同意在民房附近300m附近采用振动压

admin2022-03-24  25

问题  某高速公路合同段,开工前承包人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并通过监理人的批准。
    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与红线距离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进行路基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赔偿10万元损失。此后村民不同意在民房附近300m附近采用振动压路机压实路基,承包人只得改用静力压实,减小铺筑厚度并报监理人批准执行,由此增加工程费用15万元,并导致工效降低,较原计划工期延长50天。
    路基填筑到96天后,未施工任何坡面防护工程。进入雨季,当地降雨频繁,路基边坡冲刷严重。6月20日A地点因泥沙冲积淹没了附近水田、鱼塘。B地点一段路基被水浸泡,边坡滑塌,同时淹没一片花圃。为此,承包人在A地赔偿损失11万元,清理泥沙发生费用5万元;在B地处理边坡滑塌发生费用1万元,赔偿花圃损失3万元。随后监理人下发指令,要求承包人修整边坡,修建临时防护排水设施。为此承包人修整边坡发生费用3万元,修建临时排水设施发生费用4万元。事后查明B地积水原因在于设计疏忽,一处堰塘泄洪水沟被路基截断,未做任何设计处理,业主核查后决定增设一圆管涵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补充。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图纸按原地面设计,工程量为:基坑开挖土方250m3、回填土方150 m3、圆管涵50m。雨季结束后承包人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开挖土方1000 m3、回填土方900 m3、圆管涵50m。
    承包人于3月7日向监理人提交报告,要求业主承担由于施工振动产生的民房赔偿费用10万元,理由是由于业主拆迁范围过小,民房离红线距离太近,施工影响不能避免,同时上报了更改施工工艺的建议。经监理人批准施工工艺变更后,3月20日承包人再次提交报告要求因施工工艺改变补偿费用15万元,工期延长50天。
    承包人于6月23日向监理人提交报告,要求补偿费用27万元,理由是:①降雨影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②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工程。
    问题:
承包人的索赔理由成立吗?如果成立,哪些费用可得到补偿?

选项

答案承包人索赔的理由部分成立,可以批准的索赔金额为7万元。 (1)路线沿线情况在图纸中已有反映,按照招标程序,承包人已对工现进行了踏勘,应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组织及造价的全部因素。合同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邻近的构筑物不受损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不因选择施工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因此3月7日及3月20日上报的索赔不成立。 (2)降雨是季节性的自然现象,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妥善安排雨季施工措施,结合永久性工程做好必要的临时防护及排水工程,切实保证工程安全。由于承包人未能切实做好相关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防护排水工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已完成的工程,避免更大损失,不能为索赔依据。 (3)B地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积水,引起工程损失和周边财产损失,不是承包人的责任。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9.1.3项,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花圃损失3万元,修建临时排水设施费用4万,合计7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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